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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银华与吴细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银华,吴细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98号原告杜银华。被告吴细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银华诉被告吴细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银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银华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银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杜银华负担。审 判 长  程军胜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人民陪审员  皮育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