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小荣与王娥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荣,王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2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荣。被执行人王娥芬。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5)青民一初字第2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13)青民二初字第46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名下的财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熊亮与原告张小荣共有的位于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A座(1单元)17层1703B号房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娥芬名下��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1-19号凯旋世纪26号房的查封,并过户至申请人张小荣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