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贤中与重庆市大足区永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中,重庆市大足区永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907号原告:周贤中,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永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06072-9),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新益村3组。法定代表人:张代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中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永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贤中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贤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贤中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