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某公司,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吉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长龙、孙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