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字第04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茅正义与周峰、伍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正义,周峰,伍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04354-1号申请执行人茅正义。被执行人周峰。被执行人伍建华。申请执行人茅正义与被执行人周峰、伍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周峰、伍建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机动车登记部门、房产管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伍建华所有的苏M×××××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汽车(未能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伍建华所有的苏M×××××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汽车(未能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卫民执行员 陈德平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