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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全福申请执行杨成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全福,杨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徐全福,男,1977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杨成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本院执行的徐全福与杨成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依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保证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依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辉审判员  高铁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卞默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