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中民申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仁强与迟克辉、丁和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仁强,迟克辉,丁和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2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仁强。委托代理人:兰方武,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京,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迟克辉。委托代理人:姜洁,山东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和洲。再审申请人刘仁强因与被申请人迟克辉、丁和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终字第104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王键、代理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对本案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仁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 判 长 邹 伟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