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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道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道勤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676号原告西安道勤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广玉,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道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道勤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道勤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4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