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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铸成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铸成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荣马实业有限公司,何纪明,王霞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447号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铸成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纪亮,总经理。被告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总经理。被告荣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安明,总经理。被告何纪明。被告王霞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铸成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荣马实业有限公司、何纪明、王霞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铸成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宏原绝缘器材有限公司、荣马实业有限公司、何纪明、王霞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