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杜宝泉与王洪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宝泉,王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杜宝泉。被执行人王洪峰。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杜宝泉与被执行人王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杜宝泉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