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朱怡霖、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朱怡霖,周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负责人张钧。委托代理人缪锐,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怡霖,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周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朱怡霖、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缪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怡霖、周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8日二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305,000元,贷款期限20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确定;二被告以其购买的自流井区学苑街南苑社区居委会3组远达都市森林书香岸1号楼1-4-402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原告发放贷款后,二被告已拖欠25期未还款,原告为此按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339.34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共同还款责任书,结婚证,借款凭证。被告朱怡霖、周明未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被告朱怡霖因购房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305,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期限20年,被告按月还款付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确定,罚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被告以其购买的自流井区学苑街南苑社区居委会3组远达都市森林书香岸1号楼1-4-402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朱怡霖、周明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书,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至今已已拖欠20余期借款未还款,欠借款本金258,339.34元及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未还,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怡霖、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258,339.3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二、如被告朱怡霖、周明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可申请对抵押房屋进行处置,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5.1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朱怡霖、周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慈云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