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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更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于红诉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于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更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于红,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教师。被告于发,男,1952年1月5日生,农民。原告于红与被告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宪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红、被告于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红诉称:2012年、2013年、2014年,被告在我处购买农资,尚欠货款8825.00元。几年来,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贷款,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于发辩称:三年来,我一共欠原告1.7万元,2014年秋天,卖粮时给原告丈夫孟令鹏7000.00元。我现在没有钱,我还欠原告3000.00元。经审理查明:于发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在于红家经营的振兴镇XX农资商店购买种子、化肥,截止于2015年8月6日,经于红、于发双方结算,于发尚欠于红种子、化肥款8825.00元。当日于发为此给于红出具《欠据》,双方还签订了《还款协议》,于发承诺于当月31日前结清欠款。为上述款项,振兴镇司法所当日派人参与调解、催收。于发未为自己的抗辩提出任何证据。另查明,振兴镇宏源农资商店负责人为孟令鹏,原与于红为夫妻,孟令鹏于2015年1月23日死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据》、《还款协议》、振兴镇司法所出具的《证实材料》在卷佐证,经庭上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民事行为应诚实守信,合法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于发尚欠于红种子、化肥款8825.00元的事实成立,《欠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于发的抗辩,因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红种子化肥款8825.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于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宪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