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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鸿坤与汪家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坤,汪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陈鸿坤,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家发,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家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家发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15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101150元及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