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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吴凤贝与余惠端,罗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贝,余惠端,罗永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45-1号原告吴凤贝,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佳兴,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惠端,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罗永标,身份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08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出具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余惠端、罗永标名下价值20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洵娴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