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盛某、李大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某,李大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委托代理人付纯义,该社职员。被告盛某,男,1977年出生。被告李大某,男,1968年出生。被告李某,男,196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盛某、李大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邢 兴人民陪审员 张 成人民陪审员 罗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朵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