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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申请执行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臻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臻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和平南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85602273-3。代表人肖毓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忠、卢远聪,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南环城路1层(森林武警隔壁)。组织机构代码:79836852-4。法定代表人吴臻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臻翌,男,28岁,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臻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626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7月28日、2015年9月18日、2015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南环城路1、2、3幢房产已抵押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且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臻翌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清福巷10号的房屋一幢已被本院查封。但以上资产的处置需一定的程序及时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宁县百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臻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的债权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626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