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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冷大周与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大周,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64号原告:冷大周,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1幢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736768-8。法定代表人:邓青梅,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宁国新村门面3号,组织机构代码73497403-1。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大周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大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大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大周撤回对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冷大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