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5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杨琴,郭泓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郭泓森,杨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9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江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菊,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泓森,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被告杨琴,女,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郭泓森、被告杨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