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350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农民。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负责人:雷某某,经理。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范增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倪至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