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开华与韩锡敏、李司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华,韩锡敏,李司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385号原告王开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韩磊,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培培,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锡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原告诉状中列明内容)被告李司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原告诉状中列明内容)原告王开华诉被告韩锡敏、李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释明,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又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既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公告费。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开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王开华。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逄锦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