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郎与郭鑫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郎,郭鑫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826号原告王郎。被告郭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郎与被告郭鑫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郎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