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华、周磊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华,周磊,周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东路142号。法定代表人赵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华,农民。被执行人周磊,农民。被执行人周亚男,学生。本院在执行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华、周磊、周亚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亚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为了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亚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帐号为18×××62中的存款1007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