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长虹与丛艳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虹,丛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马长虹,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丛艳君,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马长虹申请执行丛艳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