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调确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楼旭东、沈可兰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调确字第818号申请人(甲方):杨伟禄,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浣南村**号。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沈可兰,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乙方):王华庆,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路*号。委托代理人:石洁琼。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杨伟禄与申请人王华庆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姚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伟禄与申请人王华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经诸暨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乙方王华庆应归还甲方杨伟禄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万元及支付利息8万元,合计人民币33万元,款定于2015年12月15日前支付8万元,余款25万元在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如乙方王华庆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约支付,则应加付未付款项自逾期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且甲方杨伟禄可就未付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