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马爱交与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交,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马爱交。被告: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新城大街256号。法定代表人:邓广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交与被告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会军人民陪审员 孙少昆人民陪审员 李冰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晓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