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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敏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7142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法定代表人张书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女,生于1981年9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吴飞,男,生于1964年2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石敏霞,女,生于1981年11月,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华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