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邓壮海与申远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壮海,申远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992号申请人邓壮海,农民。被执行人申远俊,农民。申请人邓壮海与被执行人申远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墩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申远俊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邓壮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申远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远俊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元。因被执行人申远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扣划银行存款15000元,其余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中海执行员 傅荣荣执行员 张彦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