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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洪波申请刘晓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刘晓春,杨滨革,刘晓东,胡晓梅,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曼哈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晓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滨革,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晓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胡晓梅,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玉,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曼哈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街62号。法定代表人费玄泓,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调字第032号调解书,受理了李洪波申请执行刘晓春、杨滨革、刘晓东、胡晓梅、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泽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曼哈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追索权,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调字第03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