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47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资棉纺织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2-166。法定代表人赵志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路79号,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沈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1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翠亨广场支行账号为03×××8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1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