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文荣才与朱俊华、赵真金、青岛福瀛建设集团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荣才,朱俊华,赵真金,青岛福瀛建设集团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545号原告文荣才,男,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朱俊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真金,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福瀛建设集团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顾清贤,职务经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朱俊华、赵真金、青岛福瀛建设集团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明确被告后,可以重新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文荣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