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行查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沾化区国土局与天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沾行查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士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天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3年4月9日作出沾国土行罚字(2013)第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并于2013年6月2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沾国土行罚字(2013)第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杨新军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