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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永惠与重庆市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惠,重庆市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394号原告邹永惠,女,1962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女,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覃磊,男,199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重庆市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华龙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0106-0。法定代表人黄胜,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小猛、张有超,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永惠与被告重庆市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沛能物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被告沛能物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遂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后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沛能物业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该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晓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邹永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覃磊,被告沛能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蒋小猛、张有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永惠诉称:原告系×××××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3月7日,原告之子谢松与被告的保安人员因缴纳临时停车费等事由发生肢体冲突,经警方调解双方相互赔礼道歉,谢松赔偿保安医药费、助听器损失费4600元。同日,被告在保安室大门、小区公告栏等处张贴告示称原告从未缴纳停车费、两次殴打保安人员、原告及其家属多次恶意破坏小区公共设施。告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小区内一些居民对原告一家指指点点,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告示张贴处以书面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被告沛能物业辩称:1.被告的行为只是客观地描述事件的经过,没有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且被告没有主观过错;2.原告主体不适格。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渝北区×××××小区××幢×-×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原告之子谢松驾车驶至×××××小区门口时与小区保安卓忠建因停车费发生抓扯,卓忠建在抓扯中受伤。事发当天,被告在×××××小区内张贴题为“强烈谴责”的公告载明:×××××××栋×-×业主于2015年3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开了一辆车出去未缴纳临时停车费用,时隔不久,又从小区开另一辆车出门,业主依然不愿交纳临时停车费。我司保安卓忠建上前收取费用,业主其母亲不但不愿意缴纳临时停车费还出言骂我司保安卓忠建,其儿子同时下车对我司保安卓忠建进行拳打脚踢,然后开车逃走,过两分钟再次折回再次对我司保安卓忠建进行殴打,造成我司保安卓忠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把我司保安卓忠建助听器严重损坏(卓忠建本身是一名身带残疾的弱势人员)。现我司保安卓忠建已住院治疗,病情还在进一步检查当中。请当场在场业主积极配合我司及公安机关将这恶行之人绳之以法。备注:此业主及家人从2013年7月至今从未缴纳任何相关费用,并其还多次恶意破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请广大有良心的业主们团结起来谴责这一危害小区业主利益的恶行之人。落款处加盖了被告的印章。2015年3月20日,谢松和卓忠建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调解:1.双方相互赔礼道歉;2.由谢松一次性补偿卓忠建医药费、助听器损失费共计4600元;3.双方达成协议后,双方不再因此纠缠不休、再生事端。认定上述事实有题为“强烈谴责”的公告、照片、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据。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所居住小区公众位置张贴告示宣扬原告及其家人“多次恶意破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但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故应认定被告捏造事实。被告捏造原告破坏小区设施的事实并向不特定人进行宣传,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在其行为范围内向原告书面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对于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原告名誉虽受侵害,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行为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原告所居住的×××××小区公共位置张贴书面道歉信(道歉信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驳回原告邹永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重庆市沛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采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