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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慧诉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前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李慧,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建平,男,汉族,个体户。原告李慧诉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脑日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璐、人民陪审员金达楞太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慧诉称,被告张建平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李慧借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00元,以前年度的欠息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期间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被告2015年1月4日重立借据,并在新借据上亲笔写上以前年度欠的利息5000元,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建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1000元)共计1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清偿以前年度的利息5000元。被告张建平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原告提供证据以及被告质证情况:借条原件一支,拟证明2015年1月4日被告张建平向原告李慧借款10000元及约定月利息为200元以及欠原告以前利息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张建平未到庭,亦未进行质证。原告李慧提供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被告张建平向原告李慧借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张建平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1月4日被告张建平向原告李慧借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00元,并写明下欠以前年度利息款5000元。借款期间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李慧要求被告张建平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以前年度的利息5000元,因借条约定明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慧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4日计算至2015年5月26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20‰计算为946.67元,从2015年5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款5000元。如果被告张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建平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脑日布审 判 员 刘  璐人民陪审员 金达楞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洪 英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