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阿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王阿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729号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朱进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晓辉,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阿胜,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阿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雅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英材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