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敬辉与刘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敬辉,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孙敬辉。被执行人刘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凯银行存款50675.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刘凯自2015年11月7日以4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