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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敬辉与刘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敬辉,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孙敬辉。被执行人刘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凯银行存款50675.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刘凯自2015年11月7日以4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