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童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立明,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童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义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