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因其他案件执行被查封,该财产暂时难以处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郭某某的财产(应执行标的款29316元),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1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