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苗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苗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