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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苗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苗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