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艾喜广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喜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艾喜广,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榆树市。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移送执行艾喜广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艾喜广名下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艾喜广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关于判处艾喜广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