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光辉与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辉,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29号原告吴光辉,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何治莲,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全友,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赵家街156号附8号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4747819-2。法定代表人唐多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辉与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辉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光辉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辉撤回对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光辉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