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桂松梅与高国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松梅,高国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346号原告桂松梅,女,1941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明(原告儿媳),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高国兴,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铁友(被告儿子),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桂松梅与被告高国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松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明,被告高国兴的委托代理人高铁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松梅诉称,我家和被告家是南北邻居,我家居北,被告家居南。2015年9月7日,因被告高国兴认为我家建房修筑的排水设施占用其散水,就在我家院内骂我并拿铁镐挖我家南房散水,我上前阻止时被其铁镐杵到前胸后倒地。经延庆县医院诊断,我所受伤情为:脑外伤神经反应、胸部软组织损伤。由于与被告高国兴协商赔偿之事未果,故诉至法院我要求被告高国兴赔偿我医疗费2040.92元、就医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36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他经济损失200元,以上共计9204.52元,并要求被告高国兴公开向我道歉,但为了改善邻里关系,被告高国兴赔偿我全部医疗费2040.92也成。被告高国兴辩称,第一、原告占用我家散水在先;第二、我没有故意用铁镐打原告,是原告情绪激动硬向我面前冲,她是否倒地我不清楚;第三、我儿子在事发当时拦着原告让其别冲过来,并承诺如有损失愿意照价赔偿原告。所以我不能答应她的要求,我为了息事宁人给她15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桂松梅与被告高国兴系南、北院邻居,原告桂松梅居北,被告高国兴居南。被告高国兴认为原告桂松梅家修筑的排水设施侵占了其散水,于2015年9月7日拿铁镐去拆除原告家修筑的排水设施,原告桂松梅上前抢夺铁镐时被铁镐杵到造成身体伤害。经延庆县医院诊断,原告桂松梅伤情为“脑外伤神经反应、胸部软组织损伤”。2015年9月15日,原告桂松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国兴赔偿其医疗费2040.92元、就医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36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它经济损失200元,以上共计9204.52元,并要求被告高国兴公开道歉。庭审中,被告高国兴的委托代理人高铁友向原告桂松梅表示歉意并愿意适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原告桂松梅提交了医疗诊断证明和收据以证明原告伤情及治疗费用;提交了两张照片证明原告桂松梅儿媳程明赶到现场后所见情况。对于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被告均不认可。双方就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问题不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桂松梅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和收据、照片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高国兴擅自到原告桂松梅家拆除排水设施是引发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也是造成原告桂松梅受伤的主要责任者,原告桂松梅未能理智应对被告高国兴的行为,对双方纠纷扩大和自己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各自过错,被告高国兴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桂松梅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桂松梅医疗费2040.92元,有医疗收据为证,本院应直接认定,对于原告桂松梅的其它要求因没有直接证据支持,本院酌情确定就医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元、护理费300元,所以原告桂松梅的合理损失共计2490.92元。因原告伤情未达到给付精神抚慰金的程度,故本院对此项要求不予支持。被告高国兴之子已当庭向原告致歉,故对于原告桂松梅要求被告高国兴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能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国兴赔偿原告桂松梅医疗费一千六百三十三元、就医交通费八十元、营养费四十元、护理费二百四十元,共计一千九百九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桂松梅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桂松梅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高国兴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