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青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闫青青,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三角城保丰村。法定代表人赵福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青青,女。被执行人张娜,女。本院在执行甘肃利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闫青青、张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闫青青、张娜常年居住外地且下落不明,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退回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4)崆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