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未减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罪犯邓龙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未减字第00578号罪犯邓龙现,女,1965年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易县,汉族,文盲,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龙现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以(2011)宁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龙现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已缴纳28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7年12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罪犯邓龙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邓龙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9月、2015年2月各记功1次,累计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及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龙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龙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龙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洪 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