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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4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158号原告:田某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委托代理人:田某,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被告:张某,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 明审 判 员  余晗鸣人民陪审员  王怀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银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