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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希亮与被告东营广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杜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希亮,东营广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杜孟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608-2号原告:崔希亮。被告:东营广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杜孟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希亮诉被告东营广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杜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希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价值10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希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杜孟国所有的证号为广国用(2007)54号和广国用(2010)58号土地两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