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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学超与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超,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超,男,汉族,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被执行人王宇,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被执行人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张学超与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学超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学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学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宇、南阳市建勋房地产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学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庆、徐存军、赵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