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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詹吉明与詹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吉明,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詹吉明。被执行人詹坤。申请执行人詹吉祥与被执行人詹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于判决生效后赔偿申请执行人詹吉明8000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詹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詹坤先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已兑现),下欠4000元定于2016年11月1日前给付。如被执行人詹坤逾期不履行,则按原判决书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执字第3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如被执行人詹坤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詹吉明在提供被执行人詹坤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晨曦人民陪审员  刘万云人民陪审员  周高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