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成磊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成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926号罪犯何成磊,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1号刑���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成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将何成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其后至2013年7月3日何成磊获本院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何成磊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成磊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成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3、2014.4—2015.3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成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成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