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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县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18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县,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巧玲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