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志斌与白康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斌,白康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宋志斌,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康乐,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志斌诉被告白康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主动给付原告所诉运费,双方自行和解,基于该事实,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志斌负担。审 判 长  郝志国审 判 员  刘 慧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